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出社会保障、奖励:(1)通报嘉奖;(2)颁发奖金;(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5)其他奖励。荣誉称号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见义勇为英雄”。这里要弄清确认和表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确认是对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决定。表彰是对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贡献大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凡是主管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都应该根据其事迹在一定的级别受到表彰。表彰是见义勇为工作的基础也是重要环节。表彰是为见义勇为人员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表彰又是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见义勇为积极性的有效载体。利用这个载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事迹,塑造见义勇为英雄形象,营造见义勇为的浓厚社会氛围,号召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作斗争的勇气和积极性。
一、表彰的原则
(一)党委政府表彰和社会(单位)表彰相结合的原则。党委政府表彰是从县级综治机关和见义勇为机构确认后的见义勇为人员中,挑选事迹突出、贡献大的见义勇为行为推荐给党委政府表彰。单位表彰则是只要单位认为这种行为值得弘扬就可以表彰奖励,特别是对一般的见义勇为行为。
(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我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通过多年的摸索总结,已经建立了一整套不同级别,档次分明的奖励制度,有章可循。单位表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一定精神或者物质的奖励,哪怕只给一张奖状、100元奖金,也是鼓励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党委政府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户籍所在地党委政府分别负责的原则。这是因为,有些奖励和保护措施可以由行为发生地党委政府落实,而有些奖励和保护措施,特别是保护措施必须依靠户籍所在地党委政府落实。
二、表彰等级
表彰等级分纵向和横向两种。纵向是指:不同行政级别的表彰,如,乡、镇、县、区、省、全国(或相当这一级的单位或部门的表彰)。横向是指:同一行政级别表彰又根据见义勇为的事迹不同而奖励不同,荣誉不同。如我省省级表彰奖励的奖金为一万元,牺牲者为三万元;而全国的表彰一般不低于三至五万元。各市、县(市、区)表彰奖励一般应不低于5000元、3000元。虽然各地可以按照经济状况确定奖金,但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便于操作,防止显失公平。
三、表彰时间
一般情况一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为了收到更好的宣传教育和社会效果,也可以临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见义勇为事迹较少的地方,可以发现一起确认一起,书面表彰一起。集中一定的规模再召开表彰大会。
四、表彰的审批
县以上见义勇为的表彰,必须以综治机关和同级见义勇为机构确认为前提。凡经县级以上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并推荐表彰的,各级才能根据见义勇为事迹进行表彰。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单位表彰的,由表彰单位批准即可。县级以上的表彰有条件的要成立《见义勇为事迹评审委员会》。委员成员由各级的组织部门、综治部门、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以及《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单位,如民政、劳动、财政、人事、教育、卫生、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在各级政府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把好质量关的基础上,充分调动这些职责部门的参与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