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基金会议事程序,提高理事会决策效率和水平,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议事规则是理事会通过会议进行决策的基本原则,理事会议是基金会的重要决策形式。基金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通过理事会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二)理事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三)理事会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见义勇为工作实际。
第二条 会议召集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其他理事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有关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贯彻落实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税务和会计监管部门及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部署和指示要求。
(三)讨论通过基金会理事、监事成员的调整,聘用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理事以及基金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及任期的建议。
(四)基金会以省委政法委名义以及与省委政法委联合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基金会章程》的修订、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资金募集和省基金会大额经费的收支情况。
(六)基金会及秘书处党建工作。
(七)研究确定基金会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大财务事项。
(八)其他事项。
第四条 发言规则
(一)主持人中立,不参与讨论。如参与讨论先委托他人主持,直到讨论结束。
(二)发言先举手,对主持人说“主持人,我要发言”,获邀请后再发言。
(三)先表明立场:赞成、反对、修改等,再阐述理由。
(四)每次发言限时10分钟,每人每个议题限发言2次。
(五)发言时,不打岔、不跑题、不超时、不相互讨论。
(六)发言人所提建议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七)对无视发言规则且不听劝阻的违规行为,记录会议纪要。
第五条 理事会议纪律
(一)理事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讲原则,顾大局,必须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凡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为无效决定,并由主管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理事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
(三)理事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利益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理事在讨论问题时要讲实话、讲真话,要敢于发表意见,一旦集体做出决定,个人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或各行其是。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理事长建议提请下次理事会议讨论。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条 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基金会秘书处提前5日发出召开理事会会议的通知,收集需要理事会讨论的问题,由理事长确定议题。理事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理事,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二)充分讨论。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实到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处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由秘书长主持;坚持一事一议,每位理事应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表决方式。各理事发言权用尽,或没有理事再发言时,主持人就所议事项提请表决。对“事”举手表决,对“人”无记名投票。理事会可临时动议变更表决方式。
(四)作出决定。理事会上由秘书处负责人汇报相关议题内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五)修正案。对提请表决的动议有不同意见,可提出“修正案”,即对动议的调整和完善;“修正案”是否采纳,理事会先讨论并表决;采纳则立即修改原动议,理事会就修改后的动议继续讨论、表决;未采纳则原动议不变。
(六)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会后应及时将有关决定呈报省委政法委领导批示。
(七)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专人记录,一般由秘书处负责。要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是口头还是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后存档。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八)会议纪要。召开理事会之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报省政法委领导和理事长并存档。
第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任何理事会上,经在场过半数理事通过,可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岗位职责
秘书长岗位职责
在委分管书记和理事长的领导下,主持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一、参与见义勇为工作谋划。根据委务会和理事会的总体部署,组织起草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活动安排、领导讲话和法规修订意见,提出促进见义勇为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见义勇为活动实施。按照计划安排,加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保证见义勇为表彰奖励、保护保障、宣传动员、基金募集和基金会建设等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三、负责基金会公文审核。按照公文处理规定和保密要求,对拟制的基金会文稿和出版物等稿件认真进行修改,严格审核把关,努力提高办文质量和水平。
四、筹办见义勇为工作会议。根据领导要求,周密安排见义勇为表彰奖励、业务培训和基金会理事会等会议,精心做好会场协调、材料起草、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五、管理见义勇为基金。认真履行监管审核的责任,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指导和监督财会人员严格执行基金管理规定,确保基金安全。
六、组织、推荐全国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活动。
七、处理基金会日常事务。认真负责地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下级请示报告、有关单位函告、上级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要求等事宜,不推诿、不越权,积极协调妥善处置。
八、抓好秘书处自身建设。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重视作风和廉政建设,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带领基金会工作人员创先争优、团结一致完成工作任务。
九、完成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领导和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处副秘书长
岗位职责:
1、负责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情况报告、典型经验、调查报告、会议纪要等基金会文电及其他文字材料的起草、修订、校核、送审、印发等相关工作。
2、组织实施召开理事会议,做好各项会议记录。
3、制定完善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4、组织协调开展基金会各项大型活动。
5、制定培训计划,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6、组织办理招聘人员的用工手续,负责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手续备案。
7、管理基金会法律事务,建立风险防范日常管理机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有关法律事项。
8、完成秘书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综合协调部
部门岗位职责:
1、负责与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理事和监事、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及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和沟通。
2、负责文电和档案管理,及时办理文电的签收、呈报和领导批件督办等事项,做好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确保文档安全保密。
3、做好基金会各类证件和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的保管及社会组织年检等各类备案工作。
4、做好车辆管理使用、保养维修以及保险办理等工作。
5、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有关规定,做好上级部门、外省及有关单位的接待工作;安排与企业洽谈募集基金活动;接待见义勇为英模和家属等人员来访。
6、制定会议计划,履行报批程序。
7、起草下发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联系协调、会场布置、食宿安排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8、办理报纸订阅、值班安排和办公用品的购买与保管等内勤保障工作。
9、负责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相关指标和数据的统计、上报和分析工作,汇总信息情况。
10、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募集策划部
部门岗位职责:
1、制定评选表彰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各项公益活动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各项评选表彰活动。
2、制定筹资计划,扩大基金会与企业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多渠道募集资金。
3、策划并组织实施捐赠项目,对捐赠项目进行规范管理。
4、根据捐赠协议做好对捐赠单位和个人的表彰,组织有关活动。
5、负责建立与捐赠单位联络机制,定期走访捐赠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完善捐赠项目档案。
6、整理研究公益事业发展动态,为基金会捐赠项目提供理论支持和对策建议。
7、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金管理部
部门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审批制度,对需报销的凭证和现金、银行往来的资金,认真审核、及时记账,日清月结。
2、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慰问金支出手续,定期发放见义勇为人员生活补助金。
3、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做好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复核和账目登记工作;及时清理往来账目,每年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监督检查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4、做好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完整编制月、季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5、按时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
6、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拟定资金运作计划,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执行,实现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
7、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基金会各项大型活动,并定期与相关部门核对账务,及时完成会计决算工作。
8、定期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研究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查找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9、负责基金会的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审计、税务检查等,完成各项年审年检工作。
10、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并妥善保管财务印章。
11、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2、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媒体宣传部
部门岗位职责:
1、落实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基金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2、负责《山东见义勇为》刊物内容审核,制订刊物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与执行,监督编辑部完成刊物发行。
3、负责微博、今日头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开发与推广,策划与执行新媒体专题活动,定期收集、整理、分析热点信息与相关数据,跟踪推广效果,提升粉丝数量和阅读量。
4、负责新媒体日常推文编辑、美工创意、图文设计。
5、负责宣传视频内容的策划,编写脚本并完成拍摄制作。
6、制定新媒体宣传策略,建立完善新媒体管理机制。
7、开展对外宣传,负责活动新闻稿等宣传资料的撰写编辑,根据基金会管理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维护与各媒体和新媒体平台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
8、不断拓展新媒体资源,及时了解宣传平台发展趋势,为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9、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参照省级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特殊技术人员以合同为准。聘用人员按照岗位、工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实绩等建立相应的增资奖励制度,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规定
为依法、规范、有序地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工作,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表彰奖励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推荐的原则。
(四)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省综治办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表彰奖励人员的范围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抢险救灾、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舍生取义的见义勇为人员。
第四条 表彰奖励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见义勇为行为必须经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依法确认,受市级表彰并推荐。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应当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和给予褒奖;
(三)见义勇为人员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无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表彰层次和奖励标准:
(一)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提请省委政法委批准,申请省人民政府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英雄”或群体荣誉称号。
对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英雄”或群体荣誉称号的,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享受省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待遇。
(二)对事迹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省委政法委、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模范”或群体荣誉称号。
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模范”或群体荣誉称号的,颁发证书和奖励人民币3000元至2万元,牺牲的一次性发放奖励、慰问金6万元,因见义勇为致残的,视致残程度一次性发放医疗补助金5000元至3万元。
第六条 表彰奖励工作采取集中表彰奖励和及时表彰奖励两种方式进行,以集中表彰方式为主。
集中表彰奖励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见义勇为基金会按照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计划的要求,对年度内全省涌现的见义勇为人员组织评选,报省委政法委批准后,进行集中表彰奖励。
及时表彰奖励、慰问不受时间限制,由省委政法委与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对突发的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重大社会影响人员,即时给予表彰奖励、慰问。及时表彰奖励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标准严格掌握,数量严格控制,确保表彰奖励对象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第七条 集中表彰的评选程序:
(一)制订实施方案。根据项目计划安排和领导指示,组成“见义勇为评选办公室”拟订表彰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表彰项目、评选条件、推荐程序、奖励标准、时间安排、表彰方式等。实施方案报理事长和省委政法委领导审定后实行。
(二)自下而上推荐。各市按评选表彰工作通知的要求,自下而上开展评选活动,确定推荐对象,于9月份集中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推荐,推荐单位应填写《山东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审批报告表》并附事迹材料,经逐级审查加盖公章后,报评选办公室,由评选办公室进行评定。
(三)进行审查核对。评选办公室按照标准条件对各市推荐的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审核后,由所在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评选;对有问题的,应查明原因;对资料不全的,应督促补充,确保表彰质量。
(四)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表彰对象,由评选办公室或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处,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八条 及时表彰的申报程序。对突发的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重大社会影响人员的表彰,由所在市推荐其见义勇为行为,并向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提出推荐表彰的申请报告。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省委政法委领导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市核实确认见义勇为无误的,省委政法委、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可直接办理表彰奖励手续。
第九条 省见义勇为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群体)的评选表彰。对积极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县(市、区)级以上基金会或相关组织、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并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见义勇为工作成绩突出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工作人员,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定期组织开展“山东省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和“山东省见义勇为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原则上每四年组织一次。对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对先进工作者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条 全国见义勇为英模个人(群体)评选推荐。参加全国性的见义勇为评选表彰活动,按照有关评选规定的要求办理。推荐对象,原则上从受到省级表彰的英雄模范和群体中产生。
第十一条 组织见义勇为表彰活动,坚持简朴求实的原则。全省见义勇为集中评选表彰活动,召开表彰大会的形式与举办公益活动结合。可为受表彰人员披红带花,请省领导出席颁奖,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工作承办。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应明确专人,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需要发放的奖金,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通过银行汇入有关单位和个人账户。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表彰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存档。
第十三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生活困难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资助和走访慰问等工作,促进《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落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见义勇为基金救助和慰问的对象,主要是受省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其他见义勇为人员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适当予以救助和慰问。
第三条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伤残、致病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年度定期困难补助。每期时限不超过两年,按月或一次性发放补助金,每月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为500元至1500元,特殊生活困难家庭,可在年度内给予一次性慰问救助3000元至5000元。
第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生活有特殊困难,年度内给予3000元至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未成年子女因经济原因失学辍学的,每年可给予3000元至1万元的一次性就学资助。
第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申报程序。经县(市、区)级政法委、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推荐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复审,填写《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审批报告表》,向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
第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救助的审批。根据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审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研究确定,报省委政法委审批。
第八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慰问分为平时走访、节日走访和治疗时看望等慰问形式。走访和治疗时看望可发放慰问金,按照每人每次3000元至1万元的标准掌握。见义勇为人员的慰问活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第九条 慰问金采取银行汇款或现金支付方式。
第十条 结合实际采取的其他救助、慰问的方式。
第十一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资助的各种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设立项目数据库,征集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基金适用范围的项目,通过网络和其他选择,向国内外公布,供捐赠者选择。
第五条 向本会无偿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者,捐赠款使用范围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可以单独立项管理。
第六条 立项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或向本会秘书处提出正式申请。
(二)捐赠者无明确受赠者的,由本会秘书处向捐赠者提供受赠项目建议供选择;无捐赠意愿的,捐赠款列入本会基金,作为本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经费。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员)同捐赠者(或代表)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四)根据赠款立项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者单位或其当地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七条 自主立项项目的立项规定:
(一)由专人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
(二)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报有关专业机构进行。
(三)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及项目评估书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制作项目评估书。
(四)资助型项目由本会代表同受资助组织的代表签署资助项目协议书。
(五)紧急、小额的救助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签署项目执行协议的受赠单位,要按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专责。
受赠方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
项目责任人对管理项目要终身负责,接受审计部门、民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对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管理部门要分工明确,按项目把责任落实到人。
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要按协议准确掌握本会立项的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有关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本会秘书处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经检查验收,项目为优秀的,对其有功人员,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秘书长批准,予以表扬。
经检查验收,项目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财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金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省委政法委机关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管好用好资金。
第三条 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基金会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预算执行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三)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从严控制各项办公支出。
(四)开源节流,积极争取财政等各方面资金支持,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实行财务工作负责制。秘书处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定期向委分管领导和理事会汇报财务工作。
第五条 财务工作要在委务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应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在科学测算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需求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经批准后报委领导。
第八条 按照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及时公报年度决算情况。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财务支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严格范围,严格程序。因工作需要开支的重大款项,均须提前报理事长和委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十条 严格审核制度。报销单据均需会计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核准后,经主管会计审核后,根据开支数额逐级审签。
(一)基金会数额单笔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开支由秘书长审签。
(二)支出数额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由理事长审签。
(三)支出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费,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委政法委研究决定。
(四)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核
通过后,报省委政法委委务会研究决定。
(五)重大开支项目,季度、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应及时向省委政法委报告。
第十一条 日常工资性支出。财务人员按核定标准,由秘书长审核后及时从银行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生活补助等及时划拨到劳务公司,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劳务公司代发。
第十二条 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电话费、机要通信费、邮寄费、水电费、设备维修费、燃油费、汽车维修费、差旅费、误餐费等,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秘书处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需要购置大宗办公设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秘书处统一按照程序和要求具体办理。
第十四条 出差费用报销。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鲁财行〔2014〕4号)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财行〔2015〕58号)的通知要求执行。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凭出差期间的合法票据,按权限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出差人员应将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凭据粘贴在一起,本人签字后,按程序审签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支出。根据省委办公厅文件精神,会议费综合开支定额每人每天450元。二类会议由秘书处事前编制预算,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一般业务接待费支出。坚持“需要、适度、从俭”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基金会预算的公务经费项目中,根据需要合理开支一定的接待费用;重要接待工作由委机关办公室负责,应会同有关处(室、部)事先拟定方案,报理事长和委领导审批。
第四章 往来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规定。财务往来必须开收据和付据,及时清理暂收暂付款,保证经费的及时收回和支付。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支出的发票和收据。发票或收据的内容和要素要齐全、清楚,加盖财务专用章。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收据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财会人员要加强银行存款核算,及时记账,及时对账。签发支票时,财务人员必须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和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不准借用基金会账户,为外单位和个人办理资金收付等业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规定,现金收支要及时入账,日清月结,账款账单相符,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十条 因公务需借款的,应写借款单据,1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借款需在6个月内还清。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务工作必须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分工合理,责任明确,有相应制约的控制关系。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监督,如实提供账表、凭证等资料,及时纠正财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定期整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定期移交。借阅会计档案,应经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须报理事长批准,并做好借阅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会计交接制度。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经批准后,在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监督下,与接管人员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应将债权、债务、银行存款和现金及其他有关事项交清,并制定好交接表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支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支票管理、规范支票结算行为,保证基金会支票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支票指日常业务结算中使用的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其中,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可用于转账,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第二章 支票管理
第三条 领用支票起点为100元,低于结算起点的业务使用公务卡或现金结算。
第四条 领用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审批单”, 写明经办人、用途、预计金额、支票号码、日期,经财务人员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字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五条 财务人员按照审批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支票与支票存根的签发信息应确保一致。
第六条 支票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如发生书写错误,应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另行签发正确支票。若签发支票有误被退回的,应与其支票根一同加盖“作废”戳记,与正确支票附在一起入账,以备待查。
第七条 财务人员在《支票领用簿》上详细登记领用支票的时间、号码、金额、领用部门和支付内容,由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以及支票存根上签字备查。
第八条 所有支付的转账支票,必须加盖“禁止背书转让”的戳记。
第九条 基金会支票结算制度
(一)不得签发空白或空头支票。
(二)不得签发远期或过期支票。
(三)不得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不得将支票用作抵押。
(五)不得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六)不得签发与付款凭证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
第十条 财务人员收取的支票应及时将支票背面背书并盖章后送存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第十一条 收到转账支票时,应认真审查以下事项:
(一)认真鉴别支票的真伪。
(二)审查支票的内容,业务项目应与支票用途一致、
大小写金额应一致、数字无涂改、支票与发票相符。
(三)应注意支票的日期是否为远期支票或过期支票。
(四)审查背书的连续性。
(五)签发支票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上述内容若有不符或支票残破,不能收取。
第三章 支票的保管
第十二条 支票的保管
(一)支票由专人保管。
(二)空白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分人保管。
(三)支票和印鉴下班时必须存放到保险柜内,并保管好钥匙。
(四)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而造成经济损失。
(五)加强支票、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六)出纳人员应及时申购支票,对购入的支票要事先逐本登记编号。作废支票存根须与作废支票粘贴在一起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作废支票须按年份存档保管, 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定期核销。
(七)领取的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严防支票遗失或被盗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八)支票经管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立即向秘书长报告,同时积极查找,并迅速办理挂失手续或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四章 支票盘点
第十三条 每月底财务人员根据盘点结果编制《支票盘点表》,将盘点结果与库存数量进行核对,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如有差异,须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四条 基金会须加强与开户银行支票购领与使用情况的核对,定期从开户银行取得账户支票的购领与使用情况记录与基金会支票使用情况进行核对,确保一致。
第十五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规范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高效,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其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购置。大宗设备购置严格按照省财政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于确属急需购置的设备,由秘书处提出意见后,报理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四条 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并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登记、管理,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核销手续。
第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记入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卡片必须登记到每一件固定资产,明确使用、保管职责,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则。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签字领取、保管、使用。
第六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1、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按照固定资产明细帐逐一核对。2、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文件和市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调出、处置、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报废时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理事长或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1、电脑设备、交通工具、摄影器材等固定资产质量低劣、技术落后、效率低、耗能大、主要结构或部件陈旧老化,精度低,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无修复意义或无改装利用价值,被确认为淘汰的产品。2、因意外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设备主部件严重受损,已无修复价值的。3、修理费用超出原值的50%,或接近同类产品新购价格的。
第八条 出售、出租、报废固定资产所得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交基金会财务入帐。
第九条 以上规定如与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捐赠收据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确保票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使用的捐赠收据,是由财政部门统一样式,并经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是基金会依法开展见义勇为基金募捐,接受企事业单位、群众和社会各界捐赠的专用票据凭证。它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捐赠收据的开具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捐赠收据是基金会依法开展见义勇为基金募捐,接受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集中性捐赠、日常捐赠,接收捐赠款时开据的票据。
第四条 开具捐赠收据时,必须完善下列程序:
(一)开展募集基金活动、接受捐赠前提出申请,填写募集基金活动实施方案或捐赠单位意向书,注明活动的时间、内容、办法、捐赠金额、联系人等。经秘书处审核后,上报秘书长。
(二)秘书长同意后,筹备募集基金活动、与捐赠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提出使用捐赠收据的申请,秘书长签字同意后,上报理事长及有关领导。
(三)接收金额全部上交财政专户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直接入账,由两名财务人员办理存办支票或现金手续。基金到账后,由负责收据人员开具捐赠收据交联系人。联系人须亲自办理,当面点清,有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必须有委托人的委托书,并经秘书长批准后,由代领人在收据登记簿上签章。
第五条 捐赠专用收据不作为接收捐赠物品的依据,更不能用于募捐、捐赠活动以外的各种依据。
第三章 捐赠收据的使用规程
第六条 接受捐款时,由负责收据人员按照执收单位编码填写捐赠收入。填写时,须在捐赠收据上填写日期、缴款人名称、项目名称、金额和制单人姓名,填写完毕加盖财务章或公章,将收据联交由捐款人,作为捐赠单位记账凭证。
第七条 捐赠收据填写必须按照规定逐栏逐项认真填写,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大小写金额一致,杜绝差错。要坚持做到六不准:不准单联填写,每份收据须一次性复写;不准跳号、隔号填写;不准涂改、刮擦、控补;不准多收费少开票;不准收费不开票;不准开票不收费。
第八条 捐赠收据使用过程中的作废票据,不准任意撕毁。再次到财政部门领购捐赠收据时,应将已使用的票据存根、所有作废票据和未使用的票据交由财政部门核销。
第四章 捐赠收据的管理
第九条 捐赠收据实行专票专用管理制度,秘书处是捐赠收据的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收据的管理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十条 负责票据人员要精心操作,做到不错开、不乱开、不丢失票据,确保票据使用工作不出现任何问题。
第十一条 捐赠收据应妥善保存。如发现票据丢失,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及时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 捐赠收据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收据的领取与收回,要建立登记账,凡发现转借、转用等违法、违规问题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档案。凡使用捐赠收据时,要制作接收捐款登记簿,登记造册,以备检查。
第十四条 捐赠收据实行年度结算和集中结算相结合的结算制度。即:每次集中捐赠活动结束后要将使用的收据和接收的金额一并上报交秘书长阅示,待收据、金额相符后,方能继续使用。每年度12月份将全年使用的收据、金额核对,做到票款相符。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定期将捐赠收据的使用、结存、管理情况,向秘书长作出书面报告。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提供真实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接受捐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募集工作,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更好地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投身到维护社会稳定中,褒奖热心我省见义勇为事业的捐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基金会捐赠,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基金会提供捐赠,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后为捐赠者开具正式捐赠收据。捐赠者凭捐赠收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享有国家免税待遇。
第四条 捐赠可用现金、实物或基金利息等形式,以现金为主。
第五条 向本基金会捐赠坚持自愿原则。凡捐赠者,均编号登记在册,颁发捐赠证书、奖牌并致感谢信,根据捐赠者意愿在省级新闻单位及官方网站上公布宣传报道。
第六条 年度内向本基金会捐赠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捐赠者,本基金会可聘请担任本基金会下述相应的名誉职务(任期一年),颁发名誉职务聘书。
(一)对捐赠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个人,可授予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爱心使者”荣誉称号;
(二)对捐赠超过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可聘请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基金会名誉理事职务;
(三)对捐赠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个人或单位,可聘请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基金会名誉理事长职务。
第七条 凡担任本基金会名誉职务的捐赠人或捐赠单位法定代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对本基金会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
(二)可获邀参加本基金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可邀请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对其作专题采访、报道,并可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及本基金会的宣传渠道宣传报道其捐赠善举;
(四)对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的捐赠活动,还可举办专门的捐赠仪式,并邀请省委政法委为其颁发捐赠证书。
第八条 本基金会可累计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向本基金会的捐赠金额,适时聘任其担任相应的名誉职务。
第九条 本基金会对在募集基金、开展公益活动、扩大宣传等方面给予本基金会重大帮助的个人或单位,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可获邀参加本基金会的相关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本基金会将向其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评先树优、评选劳动模范或评选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个人。
第十条 本基金会对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的各项鼓励措施,将于其实际捐赠资金到账后开始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 担任本基金会名誉职务者如有损害本基金会荣誉的行为发生,本基金会有权解聘该职务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文件收发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基金会的文件收发工作,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委机关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文签收。收到公文时,应逐件清点核实后签收,并对收文分别进行登记,逐项填写收文日期、份数、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分发日期及办理情况,留存备查。
第三条 收文办理。收到基金会管理部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下发各类公文,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报送的工作请示及重大情况报告,须及时填写《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收文办理单》,由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报省委政法委、理事长审批。
第四条 收文传阅。收到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报送和外省交流的见义勇为工作简报信息等资料,应定期汇集,报省委政法委、理事长阅示。
第五条 领导批文承办。对省委政法委、理事长批办的公文,要及时办理,立即报送秘书长,不得推诿延误。对有承办时限的公文,要按时办结并向批办的领导报告。交由有关单位办理的事项,要负责及时催办,随时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第六条 公文发放。由基金会主办印制的公文,应及时分检装封并进行登记,自主发行。公文拟用《山东省发电(明电或密电)》传送的,按照省委政法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公文发放范围。除领导批示有特殊要求外,基金会公文按以下范围发放:
(一)与省委政法委联合发文。报中央政法委、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及分管领导;发各市政法委、见义勇为基金会;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各理事;委机关各处室。
(二)与省委政法委联合发文。报中央政法委、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及分管领导;发各市政法委、见义勇为基金会;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各理事;委机关各处室。
(三)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文件。“通知”、“通报”等普发性公文,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副主任等其他分管领导,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各市政法委、见义勇为基金会;送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各理事。
“请示”、“报告”、“批复”类公文,根据工作性质,报省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等相关领导,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山东见义勇为》内部刊物。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及分管领导,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市政法委、见义勇为基金会;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各理事,见义勇为工作有关单位(《条例》所列部门),各省(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委机关各处室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为见义勇为做出贡献的个人。
第八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印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基金会印鉴管理工作,本着“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参照委机关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印鉴由专人负责,应严格保管,不得委托他人代管。印鉴管理人员因事、因假离开岗位时间较长时,由秘书长负责保管。
第三条 使用印鉴应当向秘书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以基金会名义印发的决定等重要文件的用印,必须经理事长签批。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用印。
第四条 印鉴应当在办公室内使用,严禁携带出单位。套印有印鉴的文件需用印模时,须经理事长批准,由经办人交办公室办理。
第五条 印鉴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内容审核、领导批准、登记签字、清点份数等程序,确信文书内容同领导批示要求一致后,方可用印。对手续不全、用印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用印。
第六条 印鉴使用情况要详细登记。登记的项目有:用印时间、内容摘要、审批人、经办人、用印人及用印份数等。印鉴登记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七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盖章涉及到的保密内容,
印鉴管理人员要严守秘密。如发生印鉴管理人员泄密事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对推动见义勇为工作的作用,加快见义勇为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促进见义勇为基金会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名称为: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网址为:https://www.sdsjyyw.com。网站是宣传和展示见义勇为工作的窗口,是指导和创新见义勇为工作的平台,是服务广大见义勇为人员的载体。
第三条 网站由基金会建设、管理和使用。基金会秘书处为责任部门,负责网站的规划建设,管理网站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网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网站改版或整体框架的修改由理事长办公会
或委领导研究决定。局部修改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秘书长批准。
第六条 领导同志的照片、讲话、理论文章及活动信息上网,属于转摘性质的,由秘书长审批;非转摘性质的新闻、照片、领导讲话等文章按权限审批后上传。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协调网站的建设、规划、结构设计、内容更新和安全等方面工作。
第三章 技术、内容管理
第八条 网站的技术管理由网站运维方负责,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网站后续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把握网站的发展方向;
(二)负责落实网站的运行管理制度;
(三)负责制定网站安全方案和安全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四)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为网站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杜绝网站的恶意篡改。
第九条 网站必须设定专门的信息管理员。内容管理包括信息的审查、更新与发布。
第十条 上网的各类信息必须经过审查。信息管理员负责信息初审,秘书长最后把关,重要内容需经理事长审核。坚决杜绝政治立场错误、危及社会安全和有损基金会名誉形象的负面信息上网传播。确定1-2名人员作为信息管理员负责采集、编录信息及发布。
第十一条 网站页面信息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方可发布,网上信息发布严格实行归口管理,信息内容按“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教育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网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信息统一由信息管理员存档管理。
第十三条 网站不得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唆使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四章 信息更新
第十四条 网站的信息应当不断更新。重要紧急信息,经批准后及时上传网站。
第十五条 信息管理员应当及时更新相关栏目信息;静态信息至少每月检查更新一次,动态信息应当及时上网发布,对各地动态类栏目保证每周拥有一定数量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访客留言等要求予以反馈的相关栏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网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此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
《山东见义勇为》杂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见义勇为杂志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署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刊物为:双月刊;刊物名称为:《山东见义勇为》(以下简称本刊)刊号为:鲁连内资第0010157号;尺寸为:大16开,页数为 56 页;80克铜板纸印刷,出刊时间为:每月10日;发行数量4000册。
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第三条 本刊为内部免费交流、赠阅刊物。本刊主管单位是: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主办单位: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四条 本刊不得开展盈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本刊不得刊载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本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
第七条 本刊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本刊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九条 本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出版发行。
第十条 主办方应对刊登稿件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进意见。出版前的稿件清样,必须由主办方签字后生效。
未按清样刊发的由出版方负责。
第十一条 出版方违背甲方办刊宗旨,主办方有权终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出版方自行收集、刊登的内容,必须遵守主办方对刊物所有的审核、管理制度,不涉密不泄密,保质保量。
第十三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和电话记录制度
第一章 群众来信、来访登记
第一条 接到群众来信、来电或接待群众来访,要认真拆阅来信,记录好来电或来访者反映的内容,作好登记。
第二条 登记来信、来访的内容时,要言简意明,准确无误,条理分明。记录内容包括来访时间、来访人、接待人、记录人和来访内容。
第三条 在做好记录的同时,要根据来信来访内容,慎重考虑处理办法,急件要先办,对反映重要问题或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要及时呈报秘书长批示,对一般问题的信访,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
第四条 需要转办的信访件,转办时要填写转办单,不宜转原信的要隐去姓名摘转。
第二章 电话记录制度
第五条 电话记录是基金会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秘书处要建立电话记录登记制度(可使用电子版记录)。主要记录上级领导指示、上级部门通知事项、基层单位告知的事宜、外单位告知的事宜。
第六条 电话记录内容要详细、准确、字迹清楚。记录内容包括来电时间、来电人、接电人、电话内容、基金会回复等。
第七条 电话记录应及时转交秘书长批示,对重大事宜在得到秘书长批示后应迅速办理,记录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拖延办理时间。
第八条 记录人根据秘书长批示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反馈信息。电话记录内容办结的情况应逐级报告,并记录在案。每月电话记录统一整理归档,年底装订成册。
第九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文件归档立卷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基金会文件归档立卷工作,根据委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归档文件范围。凡是反映基金会活动情况,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应归档。
(一)基金会形成的文件(音像)资料
1、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的领导讲话、日程安排、会议纪要等资料;
2、组织召开的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等会议的全部文件资料;
3、印发的和与其他单位会签的各种文件、电报及签发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及其附件;
4、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等文件,本会对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请示的批复文件;
5、编辑出版的《山东见义勇为》杂志、《山东见义勇为工作》简报、《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大事记》等;
6、在工作中形成的经验材料、调研报告等重要资料;
7、组织参加的各类评奖活动所形成的重要资料;
8、其他工作所形成的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二)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来文
1、省委政法委、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文件;
2、有关单位和外省(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业务文函。
(三)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来文
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报送的请示、报告、报表等文件资料。
(四)市、省、全国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表格、事迹材料。
第三条 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及时收集。印制的各类文件、电报、简报等公文底稿及文件签批单,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资料及承办的领导批件等,由承办人员负责,在办理完毕后一周内,送交文档管理人员。文档管理人员要主动催交,保证文件及时归档立卷。
第四条 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及时归类整理。
同一文件,印文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请示与批复,本级请示、批复在前,上级批复、下级请示在后。
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合放在一卷,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批复的年份归档;跨年度的总结放在所针对的最后—年归档;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份归档。
第五条 归档的文件资料要整洁。破损的文件资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并归档。文件资料归档应一事一卷,在每卷的封面应就卷内事项作简单说明。
第六条 文件资料必须存放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文件柜内,要保持清洁,排列整齐,统一编号,便于保管和利用。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和秘书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文件资料。
第七条 文件资料移交。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已办结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按委机关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立卷整理,经秘书长批准后,报送委档案室。
第八条 文档管理人员要政治坚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保守秘密,认真负责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车辆管理,更好地服务工作,参照委机关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车辆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对基金会车辆实行统一加油、统一调度、专人负责。
第三条 建立用车、行车、加油、修车、费用报销申报制度。
第四条 车管人员负责用车调度、档案管理、安全教育、年度审验、燃油计划、车辆维修等工作。
第五条 派车范围包括:基金会领导用车、各项工作用车以及基金会领导安排的其他用车。
第六条 各项工作用车一般应提前填写用车单,由用车人签字,经秘书长批准后,统一安排。特殊情况用车,经秘书长同意后直接安排。
第七条 驾驶员移动电话应昼夜开机,随时做好出车准备。接受出车任务后,应提前5分钟将车开到指定地点。行车结束后,将行车里程填入派车单,并做好工作记录。每月一次将工作记录(加油、修车情况和派车单)交车管人员。
严禁用加油卡给外单位或私人车辆加油,一经发现,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爱护车辆,精心保养,自觉做好例行车辆状况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不开带“病”车,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 到外地出发,遇有车辆需要维修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车管人员,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条 驾驶员私自用车、工作不称职或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予以辞退,并依照责任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车辆发生故障或有技术事故隐患时,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车管人员,如需维修,应申请车辆维修保养,报秘书长批准,到维修单位维修。保养与维修情况应记入该车档案。
第十二条 驾驶员的奖惩根据安全驾驶、出勤情况、服务质量、节约燃油及车容清洁情况等确定。
第十三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会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是基金会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称工作站、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首先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方案,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按照民主程序建立组织机构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须在基金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一般均应有挂靠单位,业务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导,纳入秘书长管理职责。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接受基金会或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基金会负责各分支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基金会负责监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及时纠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违章、违法行为。
第八条 每年3月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向基金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建立报告审批制度。各分支机构印发文件、举办各种会议等须经秘书处审核,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应向秘书处提交工作报告。各分支机构不得以各自名义向政府部门提交报告,须先报基金会审核,统一由基金会上报。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分会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为主任、副主任。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各分支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提出人选推荐意见,提交秘书长批准,并以基金会文件批复给该分支机构,履行民主程序。基金会在职人员可兼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不纳入基金会干部管理系列。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其自行聘用,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上述人员如为挂靠单位负责人兼职,根据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更换,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独立银行帐户,其财务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建立银行存款帐户的,只能申请开设一般存款帐户,按审批程序申报批准后设立,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基金会的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各分支机构自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活动经费自行解决。分支机构经费来源包括其会费、资助及其他等。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办公地点自行解决,所需费用由其收入中列支。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支出均由分支机构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无能力维持其各项费用开支时,即停止活动,限期在基金会监督下清理整顿。基金会根据需要决定其是否继续开展活动,终止活动的分支机构,由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为基金会的派出机构,一般由基金会负担其活动经费。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由基金会按照有关程序聘任。
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负责人、变更业务范围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登记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各分支机构须按时办理年检,每年3月15日前向基金会秘书处报送年检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维护和保障基金会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委政法委机关和基金会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二)坚持效能优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岗,合理用工,量力而为。
(三)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招聘、使用、考核、续聘等环节透明操作,做到公开公正。
(四)坚持责权对应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规范管理。
(五)坚持考核激励的原则,把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最大限度地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因素。
第三条 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
(一)管理岗位。指在基金会工作部门担负管理责任的人员。
(二)技术岗位。指从事见义勇为基金募集、财会工作、事业宣传、公益活动组织等业务工作的人员。
(三)服务岗位。指从事驾驶、打字等日常服务工作的工勤人员。
第四条 聘用人员采取面向社会招聘和劳务派遣的形式。由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委机关同意进行实施。
对在原单位已办理退休和提前离职离岗手续的人员,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返聘。
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条 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
(二)热爱见义勇为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胜任聘用岗位,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首次招聘人员的年龄。劳务派遣用工限定为35周岁。工作特别需要的返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聘用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聘用人员与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基金会财务和人事管理职务。
第八条 聘用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用工部门向秘书长提出申请,说明用工理由和聘用人员的数量、标准及条件。
(二)秘书长根据实际需要、经费情况和有关条件,对用工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用工规定的,向理事长报告。
(三)用工申请经理事长批准同意后,一般应组织公开招聘。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政审和体检。
(四)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秘书长会同用工部门确定聘用人选,并填写《聘用人员审批报告表》,报理事长审定。
(五)办理聘用人员的劳务派遣或返聘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基金会招聘人员,应当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招聘人员的基本情况,事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条 聘用人员的聘期原则上为两年。聘用期满后自愿且符合续聘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后,办理续聘手续。首次聘用的,试用期为2-3个月。续聘人员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当定岗定责,与基金会签订岗位责任书。岗位责任书内容包括:用工期限、岗位目标、工作职责、劳动纪律、奖惩规定和续聘解聘条件等。岗位责任书一式三份,基金会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书分级签订:
聘任基金会工作部门管理人员,由理事长与本人签订岗位责任书。
从事业务和服务工作的人员,由基金会用工部门负责人与本人签订岗位责任书。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劳务派遣的,基金会按照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向劳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由劳务公司负责按时发放;属于返聘的,由原单位负责(差旅补助不得重复报销);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人员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补贴,由用工部门根据岗位责任情况、参照业务主管单位同类人员的补贴标准拟定,经秘书长核准,报理事长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
(一)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尊重领导,服从分配,一切行动听指挥。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决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秘密。
(六)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基金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基金会对聘用人员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平时考核由用工部门组织,年度考核由基金会统一组织。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聘用人员的政治表现、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完成任务及业绩贡献等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聘任为基金会工作部门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先由本人作出述职报告,再由秘书长根据其履职情况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报理事长审定。
其他用工的年度考核,先由本人作出述职报告,再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报秘书长审定。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与聘用和奖罚挂钩。
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发给绩效奖金,聘用期满后优先续聘。
年度考核定为称职等次的,聘用期满后应当续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
绩效奖金的标准应当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募集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解聘。聘用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因工作特别需要的返聘人员年龄达到70周岁的,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患有传染病妨碍他人身体健康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解聘。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1万元以上)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消极怠工行为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伪造个人工作经历、职称和文凭的。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部门自行聘用的临时用工,不属于基金会聘用人员的管理范围。用工部门可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落实有关信息公开规定,提升基金会公开透明运作水平,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依法、全面、真实、及时、准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以规定的方式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人员、机构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等;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披露。
(二)组织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目标、计划、地域、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目标、数额、计划、用途、成本预算及开支情况等;
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使用情况。
(三)接受捐赠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信息。包括捐赠款物时间、来源、性质(定向或非定向捐赠)、数额、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开展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公布列支情况。
(四)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种类、资助标准,申请、评审程序,工作规范等。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公布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五)基金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信息。包括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资产管理和处置原则、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等。
上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重大公益项目专项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基金会披露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或复制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为定期披露,其他信息为临时披露。
第七条 基金会披露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第八条 基金会对所披露的本基金会的一切信息负有法律责任。
第三章信息公开方式
第九条 基金会可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或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第十条 本基金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新闻发言人,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一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第四章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公布的工作流程、规范:
(一)综合部提出信息发布申请;
(二)秘书长审核批准;
(三)宣传部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所有公开的信息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五条 基金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六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十七条 基金会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资料,妥善保管。
第五章信息公开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是信息公开的义务方,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保证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基金会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我省有关规定不一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新闻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新闻发布工作,畅通基金会与社会大众联系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扩大宣传效果,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根据上级部门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综合部负责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新闻发布有关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为审核新闻发布方案、新闻发布稿和新闻问答口径,代表基金会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等。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范围:
(一)重大决策部署。主要包括党和国家在见义勇为工作方面的重要政策;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基金会理事会研究确定的非涉密重大事项、重大活动等。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情况。
(四)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以新闻发言人名义或受新闻发言人委托发布新闻、声明、谈话,组织媒体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进行新闻发布。
以不同的方式发布同一信息时,内容口径必须统一。
第六条 选题的确定:
由基金会秘书处牵头,确定新闻选题,经综合处汇总后报上级领导审定选题。
第七条 新闻发布所需文字材料包括:
(一)新闻发布稿;
(二)相关新闻素材、图文资料;
(三)答复相关问题的口径;
(四)必要的资料索引。
综合部当于新闻发布会举办前5日内,将拟发布稿呈报理事长审核,再报政法委业务主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程序:
(一)介绍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主题及新闻发言人;
(二)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三)新闻发言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回答记者提问。
第九条 新闻发布后,宣传部负责及时追踪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舆情的动向,进行舆情分析和效果评估,检验发布效果。
第十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公开发表讲话。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