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体现。山东是孔孟之乡、礼仪之邦,山东人纯朴善良、豪爽义气。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于1994年4月14日应运而生。随着社会治理创新和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的深入开展,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在省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各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共同努力下,基金会牢固树立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传递正能量的宗旨,积极作为,开拓创新,在表彰奖励、慰问抚恤、宣传发动、募集基金、医疗救助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省见义勇为工作形成了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发展格局,呈现出见义勇为事迹不断涌现、队伍不断壮大、英雄层出不穷、事业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2001年4月6日,《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并与同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标志着我省见义勇为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2012年12月1日,《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正式颁布施行,用立法形式对见义勇为行为作了界定,统一了确认程序,规定了奖励和保护内容,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为做好见义勇为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我省17市已全部经省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了市级见义勇为基金会,137个县(市、区)建立了见义勇为协会,少数乡镇、办事处建立了见义勇为工作站,为见义勇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各级政府和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组织采取多种措施奖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全省受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达千名,许多见义勇为模范个人、群体及单位受到国家级的表彰奖励。在全社会营造了“见义勇为光荣,见义不为可耻”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
自1994年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以来,截至2015年全省共确认表彰见义勇为人员 9172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1041人,经推荐受到全国表彰的有69名个人和15个集体。
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积极依法多方募集资金,逐步提高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抚恤标准,及时开展见义勇为救助。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模范”或群体荣誉称号的,颁发证书和奖励3000元至1万元,对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5万元慰问金,因见义勇为致残的,视致残程度一次性发放医疗补助金5000元至3万元。还设立“爱心账户”,先后分五批对见义勇为牺牲和受伤人员困难家庭给予定期救助,全省有110户困难家庭得到救助。
“近年来,我省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400多人次,发放慰问金500多万元。”下一步,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将积极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其现实生活状况。对因见义勇为致贫的,将积极协调有关方面落实各项救助措施。
热忱欢迎全省社会各界人士积极行动起来,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做出各自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