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市委政法委、市综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出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集见义勇为事迹。事迹获得确认的,将有机会获得市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表彰奖励。
公告明确,在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的见义勇为行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被推荐为候选人: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特别突出的。
公告指出,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见义勇为内涵和评选条件,对见义勇为人员作出公正评价,确保见义勇为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推荐人(单位)要对推荐见义勇为行为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协助县区综治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于伪造事迹、伪造证据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表彰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公告明确,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群众都可以作为推荐人。县(区)委政法委、综治办作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按照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接受群众或单位推荐。如有推荐人选可以联系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各县区政法综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