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资金必须用于见义勇为工作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银行专户,配备专门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收支情况,每年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召开大型会议,由秘书处编制出预算,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由理事长审批;
抚恤、困难补助、慰问金、助学金等费用,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由理事长审批;
宣传等其它业务费,公务费(差旅费、加班费、印刷费等其它费用)经财务审核后,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办理捐助资金的接收手续,必须开具合法收据,颁发自愿捐助证明书,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每年向见义勇为工作协会理事会报告一次见义勇为资金的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对见义勇为资金的增值,必须委托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增值;
见义勇为经费的支出包括业务经费、公务经费、专职人员工资、其它费用四项。其中业务经费占全年经费开支的70%以上,公务经费、人员工资等开支只能占70%中的10%。
业务经费是指:
(1)、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慰问、生活或医疗补助、助学金等费用;
(2)、用于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刊登见义勇为宣传广告,制作见义勇为奖品和宣传品,以及开展有关见义勇为活动的宣传费用等;
(3)、用于组织召开见义勇为表彰大会的费用;
(4)、用于全体理事会会议的费用或换届选举大会的费用;
(5)、用于组织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外出参观、学习、休养等费用;
(6)、用于资助基层见义勇为工作协会的拨款。
公务经费是指
(1)、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等工作会议的费用;
(2)、日常必需的办公用品、电话费、交通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3)、接待兄弟省、市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费用;基层见义勇为工作人员联系工作接待费;因见义勇为事宜来访群众的接待费;
(4)、社团注册登记费、管理费、审计费和培训费。
专职人员工资是指
见义勇为基金会人员工资。包括聘用人员的合同工资、离退休人员的补助工资和必要的福利、保险等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
专门用于见义勇为工作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购置,修缮等费用。见义勇为资金的使用,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