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是指发生见义勇为行为后,行为实施人申请要求确认见义勇为的;或受益人、受益单位举荐的;或现场目击人、发生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乡(镇)、村(居)委会推荐的,由有权确认的机关受理并经调查核实后,认定或否认的全过程。
1、见义勇为确认的机关。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确认。在我省的工作实践中,这项职责改由各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关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事实证明,这更符合我省见义勇为工作的实际。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关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应认真履行好这一职责,把好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这最关键的一关,推动我省见义勇为工作快速、全面、健康的发展。
2、哪些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第七条对确认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前文中已有讲解,在此不再重复。
3、确认工作的程序。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调查审核、作出确认。这一程序的运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申请(举荐)
申请或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的,一般以见义勇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进行,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放弃。
见义勇为行为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后,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社会治安综治机关或见义勇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居民身份证提出申请确认。申请材料应如实写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行为实施的全过程;身份证主要是用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如申请人确无书写能力的,可由工作人员用笔录的形式予以记录,以此记录作为申请确认报告。
见义勇为受益单位或受益人、现场目击者举荐的,举荐单位或举荐人应递交书写详细的书面举荐材料,并写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或推荐人的签字印章后,向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地社会治安综治机关或见义勇为机构申请。
受理
在接到申请人(或举荐人)的申请报告和证据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需要完善的证件、材料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完善应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受理调查登记表》(见附表1)。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或单位)作为回执。说明已经受理,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一份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作为调查核实工作通知单。(有的见义勇为行为,受理单位认为情况比较复杂的,需要若干专门部门协助调查核实的,可以通知协办单位);一份留在受理单位作为存根,以便今后群众查询。
在发给回执的同时,要告知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核实的义务和等候答复的时间及有关事项。
办理
1、接受申请的机关在受理见义勇为行为申请人的确认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内容是指能够证明见义勇为行为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主要有:
1、见义勇为行为人、受益人的陈述;
2、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证明;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4、受益人(或单位)提供的证明;
5、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现场目击者提供的证明;
6、现场勘查记录(图)、照片。调查取证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所谓“事实清楚”,是指用来认定见义勇为行为性质的主要事实要清楚,不是所有事实过程都必须清楚。所谓证明“证明材料充分”是指用来证明见义勇为行为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充分。这要把握住两条:一是收集的证明材料必须是经过合法调查属实的;二是这些材料能够形成证明见义勇为行为的链条,能清楚地认定是见义勇为行为或不是见义勇为行为。经调查取证认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填写《见义勇为确认审批表》(见附表2)报分管领导审批。
此表一式两份,经受理机关盖章后生效。一份作为开具《见义勇为确认证书》或《不予确认证书》的依据。一份作为推荐政府表彰的依据。
答复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经县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对不能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结果通知书》(见附表3),一式两份,一份答复见义勇为申请确认人;一份给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存档。
对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开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见附表4),《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一式四份,一份给见义勇为行为申请人;一份给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份给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一份留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存档。
附表1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受理调查登记表| 受理单位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 申请人 | 举荐单位 | ||||||
| 见义勇为行为人 | 姓 名 | 性 别 | 年龄 | ||||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 ||||||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
| 调 查 内 容 | |||||||
| 调 查 结 果 | |||||||
| 移动办理单位 : 移送日期 年 月 日 | |||||||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 住 址 | 身份证号 | ||||
| 简要事迹 | |||||
| 承办单位 | (公章) | ||||
| 主管意见 | (公章) | ||||
| 备注 |
| 受理单位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 申请人 | 举荐单位 | ||||
| 调查内容 | |||||
| 调查结果 | |||||
| 承办单位意见 | (公章) | ||||
| 备注 | 通知日期: 年 月 日 | ||||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 工作单位 | 原确认机关 | ||||
| 住 址 | 原确认日期 | ||||
| 主勇 要为 见实 义事 | |||||
| 承关 办意 机见 | |||||
| 复意 核见 | |||||
| 主关 管意 机见 |
7、有两种情况不需要调查取证,可以直接做出答复。一是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据确凿足以证明见义勇为行为,没有必要再调查核实的;二是申请内容可以明确认定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除此以外其他情况都应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间一般按法定时间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应先通知申请人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申请复核
申请复核也叫二次确认,是指:见义勇为申请人对第一次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见义勇为确认结果通知书》(见附表5)7日内,持《见义勇为确认结果通知书》向第一次确认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并填写《见义勇为行为再次确认(审请复核)审批表》(见附表6)
1、上一级机关在接到申请复核材料后,向见义勇为行为原确认的机关调取档案进行书面复核。书面复核必须在7日内做出决定。
决定由三种:一是维持。就是经书面复核认为原确认机关的认定证据充分、适用《条例》准确的,予以维持。上一级机关将维持意见告知原确认机关,并书面通知申请复核人。
二是变更。就是经复核认为现有材料足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上一级机关将确认意见连同档案寄回原确认机关,由原确认机关进行变更,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复核人。原确认机关拒不变更的,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原决定,做出新的确认决定,并发给《见义勇为确认证书》。
三是补充。就是经审阅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基本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但需要补充证明材料的。应写明补充意见连同档案寄回原确认机关,由原确认机关补足证明材料后确认,并负责通知申请确认人和发给《见义勇为确认证书》。
2、原确认机关对上级机关做出变更、补充决定无异议的,自接到上一级机关的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所需确认的补充材料办理完毕,并答复申请复核人。如有异议的,应在3日内如实报告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应派员调查核实。由上级机关派员调查核实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复核结论并寄给申请复核人。
对申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复核的,必须作出申请复核结论。经审阅案卷材料或补充调查后由上级机关所作出的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对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一式四份,一份给见义勇为行为申请复核人;一分给见义勇为行为复核申请人的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份给见义勇为行为申请复核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一份留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存档。
确认程序及时间
1、申报(1个工作日);
2、受理转办(2个工作日);
3、调查取证(7个工作日);
4、研究确认(1个工作日);
5、发确认(或不予确认)通知书(2个工作日);
申请复核7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上级机关7日内组织复核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维持、变更、补充)并核发符合通知书给申请复核人和第一次作出确认决定的机关。此通知为最终确认结论。
6、推荐给本级政府表彰;
7、事绩突出的推荐上级机关表彰。凡推荐表彰的都应形成正式公文,表明表彰意见。